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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销售合同

第1条 主题

 本合同的主题是买方通过卖方或提供者的网站进行的电子交易或呼叫中心的预订流程,涉及以下所述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和交付,以及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和《远程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方确认并声明已被卖方或提供者以清晰、易懂和适合互联网的方式告知有关卖方或提供者的名称、商号、地址、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销售产品的基本特征、包含税项的销售价格、支付方式等销售产品/服务的所有相关信息以及取消权的行使及其使用方式、投诉和申诉渠道等,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及批准了其预订和合同。

MY LİKYA 蓝色巡游旅游 组织运输建筑食品贸易工业 进口出口有限公司  (在合同中称为代理商)。其地址和官方联系方式在抬头部分已明确标示。

 

第2条 一般条款

2.1 买方声明已阅读并了解合同中涉及的产品、服务的特征、销售价格和支付方式的所有前期信息,并在电子环境和呼叫中心系统中给予必要的确认。预订费用在登记时全额支付。如未支付全部费用,则不予以预订。然而,如因任何原因部分支付费用,仍进行预订,买方应对登记日期起的全部预订费用负责。若预订费用不足,代理商有权取消预订,并要求消费者赔偿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消费者对此情况已知,并由此进行了购买。

 2.2 卖方或提供者因合同服务有缺陷而承担责任。

2.3 合同服务如由除买方外的其他个人使用,卖方或提供者不负任何责任。

2.4 为履行合同,买方须将签署的合同副本送达卖方或提供者,并使用所选支付方式支付费用。如卖方或供给者已依相关规定及本合同发出合同,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并返还,则买方不得以未签署合同为由主张不受合同约束的辩护,所有责任自负,并须全额支付合同费用。卖方/提供者向买方告知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的合同视为已送达,买方不得以未收到合同或未阅读合同为由主张。

2.5 如买方信用卡在服务提供后被未经授权的人员恶意或非法使用,导致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不向卖方或提供者付款,则买方应对此导致的损失负责。

 

第3条 不可行使的取消权服务

代理商在提供者和买方之间担任中介角色。由于服务的性质,根据旅游运营商销售的服务,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买方不享有取消权。所有费用由买方支付,买方接受并购买服务。在预订促销、特殊时期(如新年、中学放假、节假日等)期间购买的住宿也不能取消。然而,如果买方在早期预订期间及夏季优惠活动中购买了相关的早期预订取消保障套餐,则可以根据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买方接受并明白购买服务。标注为“不可取消”的价格下的预订不提供早期预订取消保障套餐。备案中的预订变更、取消及费用退还均不可进行。如购买的是除住宿外的交通(飞机、巴士、转机等),则交通费用不予退还。

 

第4条 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第6条,买方应在通过相关网站和呼叫中心进行预订时,检查并数字确认购买的服务的所有信息,包括日期、价格、产品、概念等,买方对未进行相关确认及未提供数字确认的情况不承担卖方的责任。确认的电子记录会被保存。

 

第5条 取消-放弃-变更

卖方或提供者在尽力尽责的情况下,如发生妨碍服务开始或持续的不可抗力或由服务提供者、所住宿的酒店或第三方引起的情况,均有权取消合同,并应及时通知买方。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无权要求赔偿。在这些情况下,卖方或提供者应将其所购买或中介的费用退还给买方。若未能退款,则不承担责任。

5-1- 买方有责任以书面形式通知任何取消、变更及添加人员的请求。

5-2- 旅行代理商可在出发前3天取消行程,因客人数量不足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买方无权要求赔偿。

5-3- 如买方在出发前30天内提出取消或变更的请求,依据打包旅游管理办法将全额退款。

5-4- 除因自己或直系亲属的常见疾病及死亡,并凭政府医院出具的正式报告证明,若买方在出发前30-16天之间要求取消或变更,需支付旅游费用的10%;若在15-7天之间要求取消或变更,则需支付旅游费用的25%;若在不足7天的时间内,则应支付全部费用。对于在出发前7晚或更短时间内的预订操作,不得取消、退款与变更。

5-5- 在折扣销售期间,买方如希望以任何理由取消未购买取消保障套餐的早期预订折扣产品,则需承担全部旅游费用。

5-6- 在折扣销售期间购买的折扣的早期预订产品,如希望以任何理由更改日期,则同意将根据请求时的有效列表价格而非折扣进行预订变更。

5-7- 如买方未书面通知代理商其缺席旅行,则旅行代理商有权在24小时后取消代其预订的所有预订。此类取消不予退款。

5-8- 不可抗力事件:恶劣天气、道路封闭、罢工、恐怖活动、战争或战争可能性、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等均被视为不可抗力。旅行者或直系亲属的常见疾病和/或死亡需由政府部门证明也是不可抗力。

5-9- 旅行代理商如认为必要,可在出发前3天内取消其宣布的或登记的旅行。如在同一时间内,旅行的酒店名称、交通方式及其出发地点和计划中列明的访问地的顺序可进行变更。若买方不同意此变更和取消,有权取消预订并全额退款。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享有赔偿权。

 

第6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6.1 卖方或提供者有责任向买方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任何取消通知。

6.2 卖方或提供者与买方之间的注册时签署的本合同条款,买方已阅读并同意,及其要求在相同条件下为同样的其他参与者注册。买方/参与者对合同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买方确认其也是凭证中提到的参与者的代表,并负责将来自相关法规的前期告知内容告知参与者。未履行信息告知义务的买方应对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负责。因此,交给买方的信息视为已告知参与者。

6.3 如买方因所购买的服务存在缺陷而拒绝接受,则有义务立即向卖方或提供者及住宿设施书面说明缺陷,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买方视为已接受服务并已使用,费用不予退还。所有费用将被收取。买方在服务履行期间向负责人员报告所投诉事项是善意买方的责任。

6.4 在合同签署时存在的或无法预见的、超出双方控制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其中一方或双方无法部分或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的,均被视为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暴动、法规变更、征用或罢工、停工、生产和通讯设施的重要故障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相关的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若因不可抗力事件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卖方或提供者将尽一切努力归还已支付的费用。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的情况下,若买方请求解除,则卖方或提供者有义务将其所购买或中介的费用退还给买方,若未能退款不承担责任。

6.5 卖方或提供者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若卖方或提供者未能履行该义务,买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卖方或提供者必须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14天内,以《1984年12月4日第3095号法令中有关法定利息与违约利息的第1条》为依据,将所有收取的款项及可能使消费者负债的所有票据及类似文件归还。若卖方/提供者在本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必须在得知此情况后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永久数据存储装置通知消费者,并在通知日期起不得超过14天内退还所有收取的款项。

6.6 在签订合同之前,需明确获得买方的同意,任何除已商定的基本费用之外的附加费用均不可要求。

6.7. 土耳其国民可凭土耳其身份证入境北塞浦路斯。若凭护照入境,日后入境希腊时可能会出现问题,因此建议持土耳其身份证入境。

 

第7条 隐私

买方在本合同中提到的信息及为付款而通知卖方或提供者的信息将不会与第三方分享。卖方或提供者仅在行政/法律义务存在时可披露此类信息。信用卡信息绝对不被保存,仅在结算过程中安全传输至相关银行以获得预授权,并在预授权后从系统中删除。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相关规定,已向买方提供必要的告知和信息,且卖方/提供者已根据法规采取必要措施。

 

第8条 关于银行卡支付的信息披露

 a) 签署合同的卖方或提供者绝不在其内部进行分期出售。

b) 买方所给出的价格为现款价格,所有分期付款仅在买方要求的情况下,基于与各种银行的信用卡关系中不附加任何延期费用。所有与信用卡销售相关的交易均在买方和相关银行之间进行,卖方或提供者对此类交易没有任何干预的权利和责任。以外币进行的销售可能会在现金支付以及单次或分期付款中根据相关银行的协议产生汇率差异。所有与信用卡销售相关的交易均在买方与相关银行之间进行,代理商对此类交易没有任何干预的权利和责任。

 c) 买方使用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时,必须通知所在银行有关提前付款、减少分期等请求,并根据银行的规定进行支付。

d) 买方如因任何原因取消其以信用卡支付的服务,卖方或提供者将退还所收款项到买方的信用卡中。卖方或提供者的责任仅限于此。随后的所有交易将在银行和买方之间进行,卖方或提供者不具有任何干预的权利和责任。在分期付款的退款中,仍遵循银行的规则。如果分期支付的款项需以分期的方式退还,则卖方或提供者没有任何义务也无法进行干预。此事应由银行与信用卡持有人之间解决。

e) 通过信用卡进行的购买受当时有效的银行促销及其相关的取消和退款条件的约束。

f) 与相关服务相关可能出现的退款程序将依法办理。

 

第9条 有关法院

 关于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所有土耳其共和国消费者法院、消费者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授权的其他机构具有管辖权。买方可以根据每年12月由部长所确定的金额限制,向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地点或其居住地的消费者问题仲裁委员会或消费者法院提出投诉和申诉。

 

第10条 取消保障套餐的通知

 早期预订取消保障套餐适用于最低3晚,最多30晚的预订,且不包括交通费用及总费用低于30,000土耳其里拉的情况。

10.1- 购买早期预订取消保障套餐的消费者可在入住前三72小时内无条件且不扣除任何费用取消预订。

10.2- 早期预订取消保障套餐不包括请求的日期或名称变更的服务。在变更请求时,现存的产品将在早期预订取消保障套餐下被取消,所请求的新日期、产品或姓名将根据当日条件重新进行预订。

10.3 早期预订取消保障套餐必须在预订日期起的3天内支付,一旦过了第四天将无法购买早期预订取消保障套餐。

10.4 退款请求中的退款不会返还已收取的早期预订取消保障套餐费用,或已售出的早期预订取消保障套餐不可取消。

10.5 任何与酒店/旅游住宿预订相关(包括促销和经济舱)的所有航空公司机票预订不在早期预订取消保障套餐范围之内,适用相关航空公司的取消条件和实践。早期预订取消保障套餐费用的收取基于住宿和/或其他服务费用,而交通费用被排除在外。

 

第11条 一般条款

11-1- 参与旅行的消费者,在所有旅行中,最大可携带2个行李,尺寸不得超过50cm x 70cm,飞机旅行则携带15kg的行李。行李及其内容的所有责任由其主人承担。

11-2- 散发气味、漏液、易燃或爆炸性质,或给周围造成困扰的物品,以及锐利、刺穿及火器及各类动物,未经旅行代理商的特别、明确及书面同意,不得带入运输工具和住宿设施。拥有身份或许可证的情况不予考虑。

11-3- 在消费者财物丢失或受损时,如旅行社工作人员存在重大的过失,旅行社将赔偿因丢失或损坏的行李或物品的物质和精神价值,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其赔偿金额为旅行总费用中交通费用部分的1/2。旅行社对消费者向其书面声明的所有如价值所列明的物品丢失、损坏或盗窃担负责任,责任最高限额为旅行费用。

11-4- 所购买的服务不包括签证办理服务。旅行代理商无签证办理义务。旅行者需自行承担相关国家的签证和护照要求。

11-5- 旅行代理商的旅游取消通知可单独通知给每位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在土耳其发行的两份高发行量报纸上刊登公告。

11-6- 在已购买的旅游节目开始后发生的任何更改均由旅行代理商负责。旅行代理商可以依据《土耳其旅游和旅行社会法规的乌兹法则》第条款对因更改而明显对消费者造成损失而进行的费用或服务退款。而非费用中包含的额外服务则不受此限制。消费者在旅行中享受的额外或替代服务,消费者的退款及赔偿权益将被取消。

11-7- 如消费者因所购旅游服务存在缺陷而撤回,则必须将撤回情况及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旅行代理商和所入住酒店。否则,消费者将不算作已撤回,且已领取并使用服务。

11-8- 尽管消费者对所购旅游节目提出投诉,但若继续使用旅程,则其关于寻求补贴、退款等赔偿的权利即便是不复存在。

11-9- 在注册时,消费者已阅读并同意本合同条款,并请求在相同条件下为其通知的其他参与者进行注册。

11-10- 未签署合同但参与了旅行的消费者,负责其所指派的消费者在旅行代理商面前产生的诉讼及追索责任,若旅行代理商因此需向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旅行代理商有权向已签署合同的消费者追索。参与本次旅行的消费者,即使未签署合同,亦已通过目录和公告获知并承诺在本合同条件下参与旅行。

11-11- 旅行代理商与参与旅游的消费者以及酒店、运输公司及其他服务提供者之间均处于中介角色。因此,旅行代理商对因参与者未按程序在预定时间内到达引起的任何延误或纠纷、交通工具的故障、雾、风暴、暴雪及其他天气情况、道路封闭、改变运输路线、罢工、恐怖活动、战争、战争风险或相似不可抗力情况下,没有第一责任和直接责任。各方知晓,因此,旅行代理商不承担消费的第一责任,负有连带责任。此类延误和缺失造成的请求优先向原始侵害方索赔。在未能从原始责任方获得任何索赔时,消费者才可向旅行代理商提出请求,旅行代理商对此类索赔金额负有责任。

11-12- 合同中未列明的事项,将适用1618号法令、4077号法令、4288号法令、2634号法令、IATA、IHA、UFTAA公约、《民用航空法》、商业法、商业法规、土耳其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相关法规、管理办法、通告和通知,国际公认的《法兰克福表》适用土耳其的《土耳其旅游与旅行代理商协会》中明确划定的统一收费表的条款。

双方以两份副本的形式签署本合同及旅行包合同,并对所有附录进行逐页检查和确认。双方共同确认及接受他们的义务,并在此签字确认。旅行的参与者以代表他人名义签署本合同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服务缺陷投诉:如提供有缺陷服务,受托方为TURSAB仲裁委员会。

买方在收到有关远程销售合同的数字或实体形式通知后,拥有24小时内提出投诉或行使取消权的权利。若在24小时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买方已接受远程销售合同的规定。

姓名: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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